台灣不動產
購屋安全管理協會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大會手冊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
目 錄 頁 次
1.目錄…………………………………………………2
2.大會議程……………………………………………3
3.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4
4.討論提案……………………………………………6
5.章程草案……………………………………………7
6.年度工作計劃………………………………………12
7.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13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七日):
議 程 及 時 間
報 到 9:30~10:00
一、大會開始
二、主席就位
三、主席致詞 10:05~10:15
四、介紹來賓 10:15~10:20
五、來賓致詞 10:20~10:30
六、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10:40 ~11:00
七、討論提案11:00~11:30
1.案由:通過章程草案。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2.案由:通過九十六年度工作計畫。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3.案由:通過九十六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說明:本案業經籌備會審查,提請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
八、臨時動議 11:30~11:35
九、選舉第一屆理、監事(後補理監事) 11:35~12:00
十、散會 12:00
十一、召開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第一屆理監事會議 12:10~13:00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
自98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第01頁(單位:元)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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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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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
金額 |
科目名稱 |
金額 |
||
由主任委員代墊 |
7,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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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資(寄公告函文及開會通知單)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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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資(寄公告函文及開會通知單)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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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印紙、文具、卡片 |
2,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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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費(刊登召募會員廣告)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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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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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7,311 |
|
合計 |
7,311 |
|
籌備會主任委員: 執行祕書:
會計: 製表:
註:收支應表保持平衡或有結餘,不得負債。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收支預算表
(自99年2 月6 日至96年12月31日)
科目 |
預算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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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
項 |
目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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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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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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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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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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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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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費 |
|
6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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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會費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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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1,000元,約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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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常年會費 |
22,500 |
|
|
每人500元,約4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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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贊助 |
0 |
|
|
捐款收入 |
|
三 |
|
利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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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孳息 |
|
四 |
|
其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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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 |
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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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
|
|
6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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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
辦公費 |
|
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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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郵電費 |
8,500 |
|
|
郵票、電話費 |
|
|
2 |
文具書報費 |
25,000 |
|
|
文具、書報訂購… |
|
|
3 |
印刷費 |
8,000 |
|
|
耗材補充 |
|
|
4 |
雜費 |
8,500 |
|
|
其他雜費支出 |
|
二 |
|
各項會議費 |
|
8,500 |
|
|
|
|
1 |
理監事會 |
8,500 |
|
|
|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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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費 |
|
6,000 |
|
|
|
|
1 |
設備購置費 |
6,000 |
|
|
購置會址辦公設備 |
|
四 |
|
預備金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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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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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餘絀 |
|
|
1,000 |
|
籌備會主任委員: 執行秘書:
會計: 製表:
【備註】起訖日期自成立大會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若7月以後成立,應編列本年度和下年度兩年度之預算(分別編列)。
討論提案
(一)案由:擬請討論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組織章程(草案)。
說明: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組織章程(草案)請參考大會手冊p.7。
決議:
(二)案由:擬定年度工作計劃案。
說明:年度工作計劃案請參考大會手冊p.12。
決議:
(三)案由:擬定年度收支預算表案。
說明:年度收支預算表案請參考大會手冊p.13。
決議: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協會成立之目的,以發展不動產購屋安全及教育相關知識為主體,積極推動消費者購屋安全相關諮詢、不動產購屋風水研討、不動產購屋糾紛協助處置等,並加強推動不動產相關產、官、學界合作、教育訓練及社會服務與永續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不動產購屋安全專業之研究、教育訓練、宣導、推廣與發展學術研究及獎勵相關事項。
二、不動產人才培養教育訓練之相關事項。
三、不動產相關專業之研究、教育訓練、交流、參訪、講座及不動產相關交易與資訊之流通。
四、公私立機構委託辦理之不動產購屋安全發展業務相關事項。
五、不動產購屋安全相關發展及著作理論之刊布與相關介紹事項。
六、參與國內與國際性不動產購屋安全組織、會議之聯繫及參加之相關事項。
七、輔助身心障礙與一般民眾對不動產購屋安全相關知識的培養與教育訓練。
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地政士等相關專業訓練及承攬公部門不動產相關教育訓練、計畫案、規劃案、研究案。協助公部門推動不動產購屋安全之政策及執行,及催生不動產購屋安全相關法案,並申請成為消費者保護團體。
九、其他有關不動產購屋安全相關教育及研究的發展事項。
十、協助不動產購屋糾紛相關權益之行使及處置。
十一、其他有助於推動不動產購屋安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願推動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相關事項或具有不動產購屋相關行業工作經驗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具有願推動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相關事項或為不動產購屋相關行業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一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個六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叁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年度工作計劃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年度工作計畫(自99年01月01日至99年12月31日)
項目 |
工作說明 |
辦理 |
主辦單位 |
協辦單位 |
一、 會務 (一)會議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4.其他 (二)會籍管理 工作人員職務 及管理 (三)財務 二、業務 (一)確立協會辦 公室 (二)推動成立各不動產領域委員會 (三)推廣不動產法令 與人才培訓
|
分別於2月及8月辦理 分別於2月及8月辦理 分別於2月及8月辦理
常態性業務
常態性業務
聘一專人建置專屬網站,建立資料庫 確定推動不動產領域委員會召集人 推舉各不動產領域委員會辦理在職訓練、座談會及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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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計劃書 審定計劃書 審定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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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
|
|
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台灣不動產購屋安全管理協會籌備會99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自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 (單位:元)
科 目 |
預算數
|
上年度 預算數 |
本年度與上年度 預 算 比 較 數 |
說 明 |
||||
款 |
項 |
目 |
名 稱 |
|
|
增 加 |
減 少 |
|
1 |
|
|
本會收入 |
|
|
|
|
|
|
1 |
|
會員入會費 |
45‚000 |
89‚700 |
|
|
99會員45人以 1000元計算 |
|
2 |
|
會員常年會費 |
22‚500 |
|
|
|
99會員45人以 500元計算 |
|
|
|
|
|
|
|
|
|
2 |
|
|
本會支出 |
|
|
|
|
|
|
1 |
|
人事費 |
50,000 |
|
|
|
|
|
|
1 |
員工薪給 |
50,000
50,000 50,000
|
|
|
|
|
|
2 |
|
其它各項支出 支出文具書報費 |
15,000 |
|
|
|
|
|
|
1 |
其它支出 支出文具書報費 |
15,000 |
|
|
|
|
|
|
|
|
|
|
|
|
|
3 |
|
|
本期結餘 |
2,500 |
|
|
|
|
理事長 常務監事 會計 製表
註一:收支預算之科目根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所訂收入類與支出類之會計科目依序編列,科目除依規定應列外,得視實際收支情形偏列,預算數為零之科目不必列出。
註二、成立大會所編之預算不必列上年度預算數及比較數欄。
註三、應按收入總額20%以下提列「準備基金」。
註四、「業務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之40%。
註五、起訖日期自成立大會之日起至同年12 月31 日止,7 月以後成立之團體,應編列兩年度預算(分別編列)。
註六、各款項目之科目請參考社會團體工作手冊附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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